执行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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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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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执行费收费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执行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依法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5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乘以1.5%-100元

(3)5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乘以1%2400元

(4)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乘以0.5%27400元

(5)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乘以0.1%67400元

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1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乘以1%20元

3、1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乘以0.5%520元

当代的社会,目前处理交通事故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私底下协商来解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执行费收费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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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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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百分之一点五-100元。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百分之一+2400元。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百分之零点五+27400元。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百分之零点一+6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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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执行费收费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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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执行费收费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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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费有什么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执行费收费有什么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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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已交20年法院未执行要回执行费,执行局说时间太长不能退费。怎吗办?
[律师回复] 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与不予执行不同。驳回执行申请适用于立案时本不符合立案条件,却被法院立案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予以适用。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上的障碍,可在其效力被确认后消除,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亦可重新申请法院执行。故当执行阶段发现执行依据未生效时,采用驳回执行申请为宜。
4、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对于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相关法律却未作出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本法院予以立案的,在执行时如果发现应该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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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执行费收费标准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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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件执法执恢案件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案件执法执恢案件的执法程序是什么”的解答如下:执恢案件就是案件恢复执行。是指本文书的裁决内容是法院针对当时人就原先暂停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而做出的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之前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以上是对“执法案件执法执恢案件的执法程序是什么”的解答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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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迟延执行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针对您所提的问题,具体回复如下: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执行异议能否撤销执行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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