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用户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三)相似的开发。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其不同于传统的作品如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当然著作权并非需要登记才能获得保护,作品一经完成即获得保护。但现在国家鼓励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一是强化、固定权利,二是可以培养企业创新及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其实在我国,对于作品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作品被作者创作出来之后,就自动的得到我国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如果想要获得法律上的著作权,还需要作品的作者到有关机关进行申请,之后就可以取得著作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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