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纯粹是与物之间的关系从民法上看,物权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虽然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的权利,但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将物权的权利主体表述为权利人,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人其中,如国家所有权人、集体所有权人、私人所有权人等。
在具体的物权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人都是指特定的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物权关系表现为一种绝对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特定权利人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4、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所谓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理或控制。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
所谓直接支配,强调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愿而对物所进行的控制,而不需要借助他人行为的辅助即可实现此种控制和支配。
权利人对物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控制,也包括法律上的控制。
当然,主体依据物权对物的支配,既包括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5、物权是排他的权利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要求在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矛盾的物权;
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妨碍物权的义务。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对于物权效力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各省市地区都可以采取网签的方式来对物权效力进行确认,采取网签的法式能够有效的节约办理的效率,同时对于所需要的手续材料也是有所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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