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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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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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而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婚姻家庭中,其实更多的是对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保护。尤其在婚姻关系期间,就离婚的问题而言,其实法律方面对男方提出离婚是做出了限制规定的。也就意味着有些时候男方要求离婚,最终并不会允许。当然,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又或者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话,则这个时候符合条件还是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的。

关于离婚,在当今社会并不普遍,但是父母离异对于孩子难免带来一些伤害,作为一对有责任心的父母,就应该切实考虑如何将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给孩子最基本的关爱以及生活保障,离婚孩子给男方女方抚养费给多少一定要了解清楚,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长大,即便双方离异也应该把孩子抚养问题解决好才称得上是合格的父母。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诉讼离婚限制条件包括了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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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最近在法院处理不当得利的问题,咨询大家关于不当得利的例外7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这些情形包括: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其明知自己没有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将财产交付于人,其行为的意思为赠与的意思,构成赠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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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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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 我为了 案件的事一直心烦中 所以想要咨询一下有关不当得利返还的例外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92条中表述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法律条款中包含了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项要件,是检验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也是确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本法律事实。[2]
(一)一方获利[2]
首先,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利益”,学界有两种学说:一种认为必须是财产利益,另一种认为不应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笔者认为,精神利益不是有形的而是无形的,所以证明起来有很多方面困难,在确定归还数额方面也存在较大难度。对照各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它们大多数以“利益”字样表明,并未作具体的描述,当然也有他国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356条,将精神利益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此处“利益范畴”。参考各国立法现状和不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本文讨论的的不当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专指括物质利益。[2]
其次,对于“获得”的理解。一方获得利益,也就是自己利益有所增加。此处如何理解“增加”,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当事人整体财产的增多为标准,该观点主要以史尚宽先生和孙森焱先生为代表。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具体行为所引起的具体财产增加为判断标准,而非整体财产增多。该观点主要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如果以第一种观点理解,那么很多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变动,将会有了合法外衣,其会打着“整体利益平衡”的幌子非法转移利益,这就违背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公平原则基础。[2]
最后,不当利益的取得方式不应做严格限制,可以有多种途径,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获利者的行为,也可以是利益受损人的行为;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为更可以某种自然事件。但无论利益取得的方式如何多样,其表现方式也就两种:一是消极得利;二是积极得利。消极得利是指积极财产本应减少的未减少,消极财产本应增加未增加,如预期的支出实际未支出,预期的负担实际未负担以及预期抵押的物权实际未抵押等。积极得利表现为消极财产的减少和积极财产的增加,消极财产的减少体现为债务的消灭,担保之债的灭失;积极财产的增加体现为接受赠与取得所有权、债权转让取得债权等。[2]
(二)一方受损[2]
关于损失,主要有“财产差额说”和“财产损失和权益归属损害说”。笔者认为这两者说法各有千秋,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给付不当得利中,损失的计算应采“财产差额说”,即以利益的转移额度来确定损失,给付一方财产的减少额即为损失数额。而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由于利益的变动都非基于当事人自愿的给付行为,所以损失就是本应属于他人正常权利的范围,由于某种方式归于自身名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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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怀孕期男方提出协议离婚吗?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的老公真是丧尽天良,提出离婚
[律师回复] 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若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当然,在《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消失之后,男方也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即为怀孕期男方提出协议离婚吗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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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在处理相关事情的,但是,我对于不当得利例外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
[律师回复]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这些情形包括: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其明知自己没有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将财产交付于人,其行为的意思为赠与的意思,构成赠与的条件。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财产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对方不能取得财产,交付人也不能请求返还财产,该财产应当予以收缴,故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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