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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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婚姻家庭中,其实更多的是对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保护。尤其在婚姻关系期间,就离婚的问题而言,其实法律方面对男方提出离婚是做出了限制规定的。也就意味着有些时候男方要求离婚,最终并不会允许。当然,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又或者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话,则这个时候符合条件还是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的。

关于离婚,在当今社会并不普遍,但是父母离异对于孩子难免带来一些伤害,作为一对有责任心的父母,就应该切实考虑如何将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给孩子最基本的关爱以及生活保障,离婚孩子给男方女方抚养费给多少一定要了解清楚,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长大,即便双方离异也应该把孩子抚养问题解决好才称得上是合格的父母。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诉讼离婚限制条件包括了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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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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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叔叔最近在法院处理不当得利的问题,咨询大家关于不当得利的例外7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这些情形包括: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其明知自己没有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将财产交付于人,其行为的意思为赠与的意思,构成赠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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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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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最近 我为了 案件的事一直心烦中 所以想要咨询一下有关不当得利返还的例外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92条中表述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法律条款中包含了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项要件,是检验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也是确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本法律事实。[2]
(一)一方获利[2]
首先,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利益”,学界有两种学说:一种认为必须是财产利益,另一种认为不应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笔者认为,精神利益不是有形的而是无形的,所以证明起来有很多方面困难,在确定归还数额方面也存在较大难度。对照各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它们大多数以“利益”字样表明,并未作具体的描述,当然也有他国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356条,将精神利益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此处“利益范畴”。参考各国立法现状和不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本文讨论的的不当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专指括物质利益。[2]
其次,对于“获得”的理解。一方获得利益,也就是自己利益有所增加。此处如何理解“增加”,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当事人整体财产的增多为标准,该观点主要以史尚宽先生和孙森焱先生为代表。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具体行为所引起的具体财产增加为判断标准,而非整体财产增多。该观点主要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如果以第一种观点理解,那么很多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变动,将会有了合法外衣,其会打着“整体利益平衡”的幌子非法转移利益,这就违背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公平原则基础。[2]
最后,不当利益的取得方式不应做严格限制,可以有多种途径,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获利者的行为,也可以是利益受损人的行为;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为更可以某种自然事件。但无论利益取得的方式如何多样,其表现方式也就两种:一是消极得利;二是积极得利。消极得利是指积极财产本应减少的未减少,消极财产本应增加未增加,如预期的支出实际未支出,预期的负担实际未负担以及预期抵押的物权实际未抵押等。积极得利表现为消极财产的减少和积极财产的增加,消极财产的减少体现为债务的消灭,担保之债的灭失;积极财产的增加体现为接受赠与取得所有权、债权转让取得债权等。[2]
(二)一方受损[2]
关于损失,主要有“财产差额说”和“财产损失和权益归属损害说”。笔者认为这两者说法各有千秋,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给付不当得利中,损失的计算应采“财产差额说”,即以利益的转移额度来确定损失,给付一方财产的减少额即为损失数额。而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由于利益的变动都非基于当事人自愿的给付行为,所以损失就是本应属于他人正常权利的范围,由于某种方式归于自身名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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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从《婚姻法》第34条中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男方提出离婚有一定的限制,其中明确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即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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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我最近在处理相关事情的,但是,我对于不当得利例外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
[律师回复]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虽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这些情形包括: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民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财产秩序,而且存在维护道德秩序。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虽然因收养而解除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仍存在与一般人不同的道义关系,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仍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故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也不为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一方明知自己无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其明知自己没有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将财产交付于人,其行为的意思为赠与的意思,构成赠与的条件。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财产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对方不能取得财产,交付人也不能请求返还财产,该财产应当予以收缴,故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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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怀孕期男方提出协议离婚吗?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的老公真是丧尽天良,提出离婚
[律师回复] 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若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当然,在《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消失之后,男方也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即为怀孕期男方提出协议离婚吗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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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2、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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