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垫资利息的起算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建筑施工单位不建议选择垫资的方式,如果需要垫资,应当调查建筑单位是否具有付款能力,没有付款能力的单位容易在垫资后造成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存在较大施工风险,确认有付款能力,可以选择垫资,产生施工款争议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应该如何证明承包建筑工程不垫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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