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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所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不与身份关系密切联系的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还是通过诉讼的方式,都是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而且在提出仲裁或者是提出诉讼之后,其中双方达成了和解的协议,那么是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的申请或者是撤回诉讼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可以准许这种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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