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
(1)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3、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2)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2、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3、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二)走保险“代位追偿”
其实就是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甚至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申请代位追偿的条件:
1、代位追偿是适用于“车损险”,就是说只能代位赔付自己车辆的损失,其他如人伤、物损等都不行。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也都不适用“代位追偿”。
2、只有当对方负全责的时候,车险代位追偿原则才能够起作用。
3、如果事故是自己单方面的操作问题造成的,例如撞树、撞墙等这些都是不可以申请代位追偿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是需要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的责任情况来进行认定处理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责任情况来进行赔偿处理,但如果一方存在无力赔偿的情况,也应当积极沟通协商后期支付或者分期支付,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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