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可以通过递交书面申请书的方式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按判决书中的要求执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二审终审制度规定是什么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三、从审判监督制度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是什么
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制度二者密不可分,审判监督制度实质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保障和补充。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设想是,经过两审终审后,还可通过再审纠正错案。因此,如果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缺陷和出现问题,将会动摇两审终审制利大于弊理论的成立。
1、审判监督制度严重削弱了终审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再审一旦改判,原审判决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执行后的财产状况就需要重新调整,这一方面会增加再次执行的难度,另一方面还会使当事人甚至法院都产生一种认识:暂不执行,等再审判决之后再说,导致事实上终审判决已失去其终审的意义。
2、审判监督的程序不够严密。由于审判监督依附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因此,有关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紧密,尤其在审查当事人申诉阶段,由于法律缺乏对审判组织及其人员的制约性规定,给人情、金钱、权势干扰司法提供了机会。
3、审判监督成本太大,并不经济。当事人申诉率和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呈上升趋势,从某种意义来说,再审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而且,有些案件经过再审后还可能被发回重审,这样,有的案件就可能经过三次审、四次审,甚至更多。而且,一旦发生执行回转,费时、费力、费钱,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二审终审怎么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解答了,强制执行,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等到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就可以申请了。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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