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1.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
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2.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3.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好意施惠者,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过错,仍需要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好意施惠行为应该如何认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