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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而非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该规定修改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二)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才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
(三)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据此,毒品的纯度并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计算。
毒品的纯度,影响到它的毒性,纯度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考量的因素之一,所以,不同纯度的毒品对社会危害的差异,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
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贩卖毒品罪数量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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