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债权人以及债务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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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哪些是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哪些是债权人以及债务人

一、哪些是债权人以及债务人

债务人是债权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人指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简单地说,债务人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都有哪些财产不是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哪些是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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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债特征 引起负债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即负债是现有的负债,而不是预期的负债;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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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债分类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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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入了解 负债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企业具有当前的义务。义务是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办事的职责或责任。作为约束性合同或法定要求的一种结果,义务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例如,收到货物或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通常就是这种情况。然而,义务还可能来自于正常的经营实践、习惯和保持良好业务关系或公道行事的愿望。例如,如果企业定了一条方针,即使产品在保修期期满后才发现缺陷,也决定修理,那么,预计在这类已售产品上面将要花费的金额就是负债。 需要对当前的义务与未来的承诺作出区别。企业管理当局作出的在将来购买资产的决定,其本身并不会产生当前的义务。只有当资产交付时或者在企业签订了一份购买资产的不可撤消的.协议时,通常才会产生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协议不可撤消的性质意味着不履行义务的经济后果。例如由于存在着一笔巨额罚款,使企业对如何避免将资源外流到对方毫无考虑余地。 对当前义务的结算通常涉及企业交付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以便满足对方的要求。结算当前的义务可以采用若干方式,例如:
(1)支付现金;
(2)转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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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另一义务替换该项义务;
(5)将义务转为权益。义务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了结,例如,债权人放弃或丧失其权利。 负债来自于过去的交易或其他过去事项。因此,举例来说,购买货物和使用劳务会产生贸易应付款(除非已经预付或者在交货时支付),接受银行贷款会导致归还贷款的义务。企业也可能根据客户当年的购货情况将未来的折扣确认为负债,在这种情况下,过去货物的销售就是产生负债的交易。 有些负债只能采用较大程度的估计才能予以计量。有些企业将这些负债称作准备金。在某些国家,这类准备金并不被认为是负债,因为负债的概念被定义得非常狭窄,以致负债仅包括不需作出估计就可确定的金额。因此,当一项准备金涉及当前的义务,并且能够满足定义的其余内容时,即使其金额有待估计,这项准备金仍然是负债。例如,为现有保修单需支付款项作出的准备金和为了承担退休金义务而提取的准备金等。
二、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债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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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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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向抵押人主张债权是否及于债务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
2008年5月28日,黄某向廖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由石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黄某不知去向,廖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保证人石某催收借款,因石某也未能联系上黄某,石某便不同意偿还借款。2011年12月10日,廖某至,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3万元。本案中,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
关于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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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Liabilities)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债务和债权是相对的,是你欠别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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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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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能否起诉债务人及其配偶?
若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2、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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