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参加债权申报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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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参加债权申报

一、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参加债权申报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能申报债权吗

担保人破产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

此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参加债权申报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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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人是否可以参加破产程序
[律师回复] 一、被保证人破产后保证人的责任 1、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人民已审理终结的设有保证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对经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们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保证人处获偿被保证人即宣告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保证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二、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时保证人的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如果被人民依法作为破产案件受理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订有保证合同,则被保证人(破产企业,主债的债务人)破产,没有保证的债权人均可以破产案件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参与有关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财产的分配。被保证人发生破产,债权人应以自己对被保证人的债权总额作为破产债权,加入到破产程序中,以求获得部分清偿,以获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人的义务。而债权人在参加破产程序后,对于其在破产还债中受偿不足的部分,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来清偿,保证人对此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不主动申报债权,加入破产程序,又不要求保证人履行,使本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部分清偿没有得到受偿,使保证人本来应该减少的义务没能减少,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可能由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因为这部分属于债权人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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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参加劳动有报酬吗
有劳动报酬,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所以参加劳动是有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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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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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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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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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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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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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还债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及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等,均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未作规定,为使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更为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法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界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二、企业法人破产宣告通知的时间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由人民公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三、关于清算组。清算组在人民的组织下成立,向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关于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认可后,由人民宣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五、关于抵押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己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六、破产财产偿付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效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还债。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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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破产清算顺序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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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起诉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债权异议起诉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可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债权异议诉讼即为典型的确认之诉。《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
2、债权异议诉讼的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也就是说,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即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由此确定的管辖即便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产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
《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因此,一般而言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为由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后编制入债权表中的债权,具体而言,对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额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起异议诉讼。
例外情形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无需申报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于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并公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也可以针对该无需申报的债权向提起异议诉讼。
4、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
首先是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权提起债权异议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审核情况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或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出异议。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权,原因在于任一债权人的债权都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有影响。这里的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也均由管理人代表,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这就产生了管理人诉管理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企业破产法》并未指明解决之道。
其次是确认债权异议诉讼中的被告,分情况讨论:
(1)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
(2)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和该被异议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应注意的是,债权表虽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涉及实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5、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
《企业破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为异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二年内。但直接将普通民事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显然有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人送达《异议告知书》,并于该份文书中限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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