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用
婚前财产公证有用,经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力
首先,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必须首先出于双方自愿,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最后,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符合以上条件签订的婚前协议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遗产和婚前财产是否有关
遗产和婚前财产有关,婚前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一般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可以在去世后直接作为该方的遗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用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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