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是否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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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鉴于关联公司的成立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那么关联公司对其债务均应互付连带责任。若是依旧不知道关联公司是否一起承担债务责任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关联公司是否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一、关联公司是否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关联关系是指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因此关联公司对其 债务 均应互付 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住所地、财务等方面相互交叉或混同,导致关联公司之间无法区分各自的财产,丧失独立要格,构成人格混同时,关联公司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联企业的判定是什么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三、关联企业的认定是什么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如果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对于关联公司是否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相关介绍了。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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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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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债务承担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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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承担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务承担的效力有:
1、抗辩权一并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2、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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