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人口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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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妇女和儿童的,量刑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同时判处罚金的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的意志,将其进行贩卖被强迫进行非法行业的,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同时判处罚金的处罚;若所犯情节严重的,可从重处罚。如果各位对贩卖人口怎么判刑有什么疑问的,可参考文章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人口怎么判刑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人口怎么判刑?

犯罪嫌疑人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强迫其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贩卖人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贩卖人口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事实审查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2、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所以通过文章的讲述,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妇女和儿童的,量刑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同时判处罚金的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的意志,将其进行贩卖被强迫进行非法行业的,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同时判处罚金的处罚;若所犯情节严重的,可从重处罚,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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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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