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处理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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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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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肇事赔偿处理方式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交通肇事赔偿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赔偿处理方式是什么

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私了、通过交通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肇事车主无力赔偿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赔不起永久无力偿解决办法有:

1、暂时无力偿还赔偿,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赔偿。

2、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赔偿,要起诉肇事者,那么在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

3、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赔偿,法庭不予支持,会限期偿还全部赔偿。如有能力偿还但拒不支付,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4、肇事者若实在无钱可还,即使对方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你没有钱是无法执行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交通肇事赔偿处理方式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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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保险赔付的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在承运人连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若经过180天还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者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该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保险人要求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等的各种必要单据、证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若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12)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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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处理方式有什么
1、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2、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3、调解不成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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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格式是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标准主要有两中标准,
第一城镇居民标准,是指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第二农村居民标准,是指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首先明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基本格式:要写明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车辆及事故当事人等)、还要写明交警处理时间及内容,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承担及划分。
然后明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护好交通事故现场。
2.保管好医疗费等单据。
3.及时评定伤残等级和财务损失。(如果双方协调不通,当事人可向提出诉讼,但是要注意诉讼时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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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昨天开车出门听说被抓了,好像是因为交通肇事,我想问下大家这个交通肇事形式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交通肇事罪司法 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上是交通肇事形式内容解释
交通肇事赔偿起诉书格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赔偿起诉书格式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格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格式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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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1、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2、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3、调解不成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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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生,最近要写一篇论文,请专业人士 帮我解答一下,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问的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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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吗,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肇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吗,交通事故处理方式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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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由于工作关系买了汽车,但是对交通法规不知道,想询问下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立即停车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并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三)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四)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以上是有关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处理方式。
我们学校有人因为交通事故被判刑了,我想了解一下刑事上诉状的格式是什么?求一份交通肇事罪刑事上诉状的相关范文。
[律师回复] 下面是一份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的范文: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 ,男,汉族,19 年9月26日生,四川省 市人,身份证号 ,住四川省 市 区 乡 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 市人民法院于20 年9月15日作出的 大刑初字第 号 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 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 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 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 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 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 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 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 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 大公、交二认字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 所驾驶云L1 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在限速为40 KM/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 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 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 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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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 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 适用缓刑。
上诉人赵 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 20 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 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 去支撑。
上诉人赵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 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 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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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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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和惩罚标准是什么,2017年的交通肇事判决书格式是怎样呢,谢谢回答的人了啊。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黑龙江省克山县
电话:13967868921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302272014B00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应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第3302272014B00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宗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应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逆向行驶)期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负交通事故全责
2、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期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危险驾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
肇事人应某某未做任何紧急刹车和减速(未见刹车痕迹)。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后,该机动车向左边方向撞过路边的人行横道台阶(高度15-18公分左右)后机动车把路边的树,连根撞起来,树到在地上,继续行驶过人行横道撞向人行横道路边的铁围栏,受到阻力后方才停车。其驾驶行为和驾驶技术过错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负交通事故全责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就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难道不带人也要负责吗?在路边坐在电瓶车上或者在小区内,什么事情也没有干给汽车撞了要负责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就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七十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三、适用法律错误.交警判定肇事人应某某其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
但此路段根本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如果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就不会有司机借道超车撞人交通事故。
四、交警处理事故疏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现场图和勘查从来没有给过申请人见过和签名)
交通发生经过避重就轻:没有注明机动车超车越界超车,司机有没有做紧急刹车,当时机动车时速多少。
五、伤者受伤程度:
1,王某某(32岁)腰部横突骨L3骨折.左脸部,耳朵,颈部,左膝盖骨,后背,大面积皮肤挫伤。(病历,CT,人员受伤部位拍摄照片为证)
2,刘某某(37岁)(撞车后受重力关系给甩出电瓶车)左下腿正面给某种硬物撕破15公分左右长不规则伤口(缝了15针)脚筋受损,右胸骨第8根骨折,靠右后脑有6公分的伤口(缝了5针)(病历,CT人员受伤部位拍摄照片为证)
3,王某(6岁)大腿中间位子(膝盖骨以上位子6公分左右),双腿骨折。(CT为证)
4,路边树给连根撞起到地。撞到生铁制围栏撞出凹凸。(有实景拍摄照片为证)
六、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13号下班时间17:30左右(下班时间高峰期),在宁波市鄞州区。(路两边都有公交车站停靠站)电瓶车(王某某32岁)共3人(带2人,刘某某37岁,王铮6岁),靠右边路正常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因前方有辆公交车正在刹车减速停靠公交车站,停车上下乘客。电瓶车在公交车后面,不能正常骑行,电瓶车只能借路(机动车车道)绕过公交车在行驶回正常路线(非机动车道)。此时一辆靠左边行驶的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突然驶出进行借右边机动车道加速超车(逆向行驶),见对面有公交车在停靠站上下乘客,仍然加速行驶超车。电瓶车看见借道超车的机动车时候做了规避动作和刹车减速,躲避借道超车的机动车,因借道超车的司机驾驶汽车速度过快,该司机未做任何紧急刹车和减速,结果还是汽车速度过快撞向靠右边(由东向西)行驶电瓶车,发生碰撞。后该机动车还是(由东向西方向)向左边方向撞过路边的人行横道台阶(高度15-18公分左右)后机动车把路边的树(直径8-10公分)连根撞起来,树倒在地上,继续行驶过人行横道撞向人行横道路边的铁围栏,受到阻力后方才停车,期间未见汽车刹车痕迹(道路中心线到围栏有15米左右)。并造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受伤,撞昏迷2个大人15分钟左右, 围栏凹凸受损。
如果肇事人应某某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2014年17:30下班高峰时间,在路段(路两边都有公交车站停靠站),在车多人多.时,不强行进行超车行驶,或者超车时不越过道路中心线,或者采取紧急刹车,则本次事故可以完全避免。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其肇事人个人行为,从事故发生当天晚上在医院, 以后这段时间也从来没有见过肇事人来医院探望伤者,肇事司机也未出过医药费。难道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驾驶人员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吗?可以到处随处撞人吗?不要出人命就没有关系吗?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员,无视他人生命安全,在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宁波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王某某
  二0一四年柒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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