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要关注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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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要关注哪些

一、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要关注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要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公证需要注意哪些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要关注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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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面有一套安置房,现在安置房所在区域在政府规划内要拆迁了,所以,想问一下,动迁安置房屋的财产分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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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去世的。
应当首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拆迁手续。
二、已签订拆迁协议但未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但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
具体指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拆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拆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三、已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手续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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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怎么分割?
离婚后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应该平分,算在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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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安置房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都是归夫妻双方共同:
1.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
2.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
3.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夫妻双方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
1.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优惠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2.对于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属于完全产权的,可以按照一般安置房房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属于部分产权的,夫妻双方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进行分割,并且需要征求作为安置房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意见。
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且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安置房购房协议的约束。比如,购房时单位以及个人订立的协议中约定了不得向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必须不得违反该协议所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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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
1、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数额,以专户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并就还建工程或补偿安置进度制定相应资金量使用计划。2、该项资金首先确保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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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安置房分割后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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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虽然婚后的动迁安置房和补偿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往往不能在离婚诉讼时同时处理。这一点人们总是难以理解。因为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众多人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动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而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而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不可能追加其他人员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一并处理涉及他人利益的财产,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因此很多人担心离婚以后,没有夫妻关系了,就难以再主张对方一家所分得的拆迁补偿或动迁安置房了,其实这种担忧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如果不通过,而自行协议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动迁安置房或补偿款做一些约定,但切记:只能处分夫妻双方的权利,而不能干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包括未成年子女,否则这部分约定就是无效。而且如果自己所认为的权利份额,将来被他人提出异议,经生效判决或调解重新分配的,也一样会影响到离婚协议的效力,有关此方面的约定与判决不一致的,有可能被撤销或变更。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不包括拆迁时被拆迁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取得货币后,自己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安置房分割后如何过户对于离婚房产,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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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妹妹目前是一家财务公司的财务,因此想要咨询一下哪位知道安置房家庭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1、“关于家庭财产分割”:
(1)所谓“家庭财产”,说穿了就是二位老人的财产:不管是父母当初赞助老大买房的10万、还是现在拆迁的房子,是都是父母的财产吧?拆迁的房证上是父母的名字吧?
(2)在老人在世时:这样的“家庭财产”如何分割,按法律规定是,全由父母作主,他们想给谁就给谁、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可以给老大、老二均分,也可以全给一个儿子,还可以两个儿子都一分不给、全给外人。
(3)如果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的,这些“家庭财产”就成为二老的遗产,由2兄弟继承了,一般情况下是均分的。
2、关于“老人赡养的问题”:赡养是儿女的法定义务,对是否给分得老人的财产不存在对价关系,即使老人的财产全给了外人、儿子一分没得到,也一样要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3、所以,如果按法律规定来说:
(1)“这个要求过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十分过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二是如果坚持按照父母的意见分家产,作为老大可以少尽赡养义务吗?比如分得家产的10%,尽10%的义务!”:这不可能,除非父母同意按老大的意见办、将来不告老大。
(3)“三是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争取到符合老大的利益吗?应该怎么做?”: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径,就只能是父母给老大多少老大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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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的分析,都是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说的。但如果是按我国的人情习俗和道德来说,父母分家时,子女是应当均分的,分得财产不一可以要求赡养义务不同,但这协议只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能遵守并履行时有效,一旦将来父母不遵守这协议告到法院的,这协议就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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