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不还钱担保怎么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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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不还钱担保怎么负责

一、欠款人不还钱担保怎么负责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即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任意或共同来主张债权。

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必须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处理

常见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第五,申请支付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欠款人不还钱担保怎么负责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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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不还钱担保要如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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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风险负担和违约负担?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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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什么是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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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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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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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务负担率是当年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国际上确立的公认的政府债务警戒线。国内生产总值GDP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偿债能力,是最终的偿债基础,西方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经常使用这一指标。 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的债务负担率一般在45%左右,它与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45%左右有关,即债务余额与财政收入的数值相当时,也就达到了适度债务规模的临界值,超过此界限就意味着债务危机或债务风险。 债务负担率的公式表示为: 债务负担率=当年累积未清偿公债余额/当年国内生产总值 该项指标表示政府债务存量规模与国民经济活动规模的关系,反映政府举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债务负担率较高说明政府的借债行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影响较大,增发公债的潜力有限;而债务负担率较低,则说明社会应债能力较强,公债规模可以适当扩大。 金融负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由于这项合同义务的存在,持有金融负债的企业承担着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给另外的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工具的义务。金融负债属于一种现时义务,由过去交易或事项而形成,其最终结算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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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担保吗,担保人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担保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是一名教师,同事私刻了公章,开具假介绍信,骗我同他给他朋友当了担保人贷款。款贷出来以后同事就跑了,他那个朋友也找不到了。我拿着假的证明和录音去报警,可是警察不立案。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他们不还款是不是需要我给他们还我是不是要担负什么责任啊。那么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私自更换担保人,若更换,需向银行申请并取得银行许可。
二、如果银行不同意更换,则只能履行原来的担保协议,原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同意更换担保人,银行需要审核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还需要重新签订担保协议之后,新的担保人才会生效。
三、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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