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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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

故意杀人罪中,下列对象不能犯的情形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误用空枪、坏枪去射杀人,误把碱面当作砒霜去毒杀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的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中故意的认定是怎么的

故意杀人罪中故意的认定,具体阐述如下:

1.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2.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况。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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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嫌疑犯拒不认罪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杀人嫌疑犯拒不认罪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故意嫌疑犯拒不认罪怎么办
嫌疑人拒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沉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1、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应当就全案的犯罪事实各个细节进行细致的调查讯问,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就固定被告人的口供,打破被告人试图翻供不认罪的幻想。同时要尽可能多的搜集和固定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以佐证犯罪事实,多角度多侧面的还原犯罪过程的原貌。公安部门要加强证据意识,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把证据和事实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每一项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紧密的逻辑链条,环环相扣,完整而又详尽的再现整个犯罪过程。尤其针对共同犯罪,要对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细节进行详细的讯问,以利于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
2、,要严格把好证据事实关。对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及时提出补正意见。在审查环节中,要紧扣案件的事实经过,及时地对被告人就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实进行详细全面的讯问,及时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一切漏洞,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在审查阶段翻供的情况,要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去伪存真。
3、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要向被告人宣传刑事法律政策,使其放弃抵抗,配合庭审,以利于自身的改造。
首先要向被告人讲明是否抗拒国家司法机关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直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
其次,审判人员向被告人说明如果其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刑事政策的讲解,促使被告人转变态度,配合庭审,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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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
侵害的对象是成年的妇女和未成年的少女。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二)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定性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四)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
侵害的对象是成年的妇女和未成年的少女。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二)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定性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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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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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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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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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工具对象属于不能犯吗?
如果工具以及对方不能犯是属于犯罪未遂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及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了,但是因为某一些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犯罪后也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对受害人造成实际的伤害,那么司法机关在对未遂犯进行处罚时也是会采取酌情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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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一、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本着灵活适用的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这些“高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原则的指导,我们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这一书证的证明力还是不容易被撼动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提高,“少年强则国强”,如此简单的一句话现在听来是很沉重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致力于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相关体系的完善,事关一个青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干警,最近距离的接触犯罪,能做的就是真正把握案件证据,不枉不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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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对象不能犯构成犯罪吗
对象不能犯,会构成犯罪未遂。但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因为如果对方的犯罪情节比较好,情节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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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杀人犯要求赔偿,杀人犯家里没钱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事项。如果犯是未成年人的话,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如果未成年有财产的,先从未成年人的财产中扣除,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如果犯是成年人,可以执行其名下财产,但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但成年人的家属主动要求替犯进行赔偿,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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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应该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对象
侵害的对象是成年的妇女和未成年的少女。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二)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定性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四)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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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财产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财产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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