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要有哪些人参加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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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调解要有哪些人参加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交通事故调解要有哪些人参加

一、交通事故调解要有哪些人参加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

首先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事故当事人不是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话,还要求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参加。

另外,需要参加调解的还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能超过三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类型主要如下:

一、城市交通事故类:

1、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2、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追尾,或雨雾天气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3、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4、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5、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二、山区公路交通事故类:

1、窄道事故。

2、弯道事故。

3、坡道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三、交通事故伤人后逃逸处罚有哪些

肇事车辆逃逸有伤者的,如果伤者伤情不严重的,则对于逃逸方的处罚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拘留。

如果造成当事人重伤,逃逸方负事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对逃逸方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调解要有哪些人参加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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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有什么技巧
1、要分析对方提出调解或者愿意接受调解的动机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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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会如何参加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法》 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相关知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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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4、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注:以上时间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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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共同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人民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是否经过调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提讼前置程序;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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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是可以参加调解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交通事故调解有没有期限规定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工会怎么参加劳动纠纷调解工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会如何参加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法》 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相关知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何时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4、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注:以上时间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后怎么结案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没有裁定的权利,在双方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按规定应告知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共同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人民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是否经过调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提讼前置程序;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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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的都有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调解参加的都有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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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是能参加调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是能参加调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是可以参加调解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交通事故调解有没有期限规定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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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参加工会调解工作?劳动法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会如何参加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法》 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相关知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工会怎么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会如何参加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法》 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相关知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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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有哪些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有哪些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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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需要调解的,有一些人员问题,要问问下,关于这个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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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调解参加的人包括哪些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个。发生事故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交通事故是以责论处;根据事故的大小与事故责任大小,区分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工会如何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会如何参加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法》
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相关知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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