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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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2)有限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公司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破产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二、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所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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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这家公司是食品有限公司,现在公司要破产了,想问下有限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什么呢?谁可以为我解答下?
[律师回复]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在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的情况下,为公正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必须完善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即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主体是多元化的趋势。颁布于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试行)》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实践中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质条件在认识和理解上又各有差异,有关标准界定不明确,操作失去规范性。致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又因举证困难等而又寥寥无几。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起重要维系作用的信用关系即债务关系,无法得到正常实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了破坏。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这一规定将破产的界限限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亏损”一词是经济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现实社会中,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同时,一个企业亏损也并非代表其丧失信用,债务关系无法维系。概念的混乱造成实践中往往把“严重亏损”直接理解为“资不抵债”(以往在对破产制度的宣传上也是如此)“资不抵债”虽是破产的原因但绝非唯一的、必然的原因。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事实上的状态就必须是客观状况,不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主观认识而定;法律上的状态即事实上的状态必须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予以法律确认。因此,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律的规定,裁定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活动。要确认债务人是否宣告破产,应着眼于这种状态能否使正常的债务关系得以维系,不能维系则应通过破产还债将债务消灭。要衡量债务关系能否维系,就要充分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厂都被烧毁,仍有银行愿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时,“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为适应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出资形态的规定越来越宽泛。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显然可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所要注意的是:
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尤其是债权人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
然后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
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因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实际发生。同样也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视为默许延期,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根据债法理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张广兴《债法总论》)债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增多扩大。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的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为为标的的等等。”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因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原因,会造成企业一定时期内中止支付的情况。但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的时期内,且持续性的无法清偿。这就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不能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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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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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限公司申请破产股东有何责任
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股东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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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限公司破产财务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按照《企业破产法》所说,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资不抵债,也就是说,一旦有企业破产,它的资产 首先会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 其次是发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然后是上交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最后才是破产债权,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肯定是因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这样就会造成其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这明显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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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还要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 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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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常被咨询者问起,我的公司如果申请宣告破产了,公司所欠的债务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与股东、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主体,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 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严格说担保情况下需要私人财产还债这是担保责任,而从公司转移资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财产。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首先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国家税金。然后,再有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若有剩余的,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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