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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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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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样的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确实违约,承担方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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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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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明确货物品类、数量、品质及包装;规定验收标准、检验方法和时间;存储方委托保管方储存管理物品,收取相应费用;实为存货人与保管人间的保管合同,约束双方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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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仓储保管合同有哪些基本要求 (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码头远近、保管质量、服务水平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二)结合几年来的案例看,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签约时应重点把握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要把验收方法、标准以及交接手续条款定清、定准。 (三)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 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 一,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咻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凳规定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残值部份或残值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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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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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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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仓储合同的核心要素包括:明确货物的品类、品种、数量和质量要求,包装细节;规定验收内容、标准及方式,以及验收完成期限。合同本质为存货人向保管方支付仓储费用,后者负责接收、存储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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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仓储保管合同有哪些基本要求 (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码头远近、保管质量、服务水平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二)结合几年来的案例看,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签约时应重点把握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要把验收方法、标准以及交接手续条款定清、定准。 (三)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 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 一,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咻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凳规定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残值部份或残值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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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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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内容
仓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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