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车辆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则原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受让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车辆尚未交付的,则发生事故原车主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朋友借车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负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借车给别人驾驶的,通常情况下车主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赔偿责任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的,由实际使用人,即借用车辆的人承担。
但是,若出借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有“过错”:
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文列举小区道路的道路范畴,但该明确了道路的本质属性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是社会机动车和公众通行的场所,其根本属性是通行使用的公共性和安全性,即安全的公共性;小区道路供所有居民平等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
而且,实际上,小区内的交通事故同样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危害的同样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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