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要想享有继承权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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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婚生子女要想享有继承权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非婚生子女要想享有继承权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一、非婚生子女要想享有继承权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非婚生子女是男女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下所生的子女,但是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

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非婚生子女仍旧是男女双方的子女。所以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相同的继承权吗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是有相同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中规定的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与婚生子女有哪些不同

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民法典》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非婚生子女要想享有继承权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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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5条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但是被代位人的旁系亲属、配偶等均无代位继承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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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享有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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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结婚,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现王某亡故,李乙持有关证据材料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家人对李乙与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可,但认为张某和王某同居时李乙并未出生,李乙是张某和李甲结婚后才出生的,李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对该案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乙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认领李乙,故李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乙也不是李甲的继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间是养父养女关系,故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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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乙是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孕育的胎儿,其出生则在张某和李甲结婚之后。虽然李乙在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只是个胎儿,但在张某和李甲结婚后出生的李乙,和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没有改变。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也有亲权,且该亲权并非需要通过生父母认领才能获得。因王某没有遗嘱,故对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李乙作为其非婚生子女是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所以,
第一种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2、
第二种意见反映了该案的难点,即李乙和李甲之间的身份关系的确定。李甲显然不是李乙的生父,那他是否是李乙的养父呢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的地位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得的,只有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李甲并没有登记收养李乙,而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而张某却系李乙的生母,不存在收养问题,故李乙也不是李甲的养子女。虽然养子女在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后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李乙并非李甲的养子,李乙也未与他人形成养子关系,故不排除其对生父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3、李乙是否就是李甲的继子女呢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实质是继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与他人结婚,而其生父母之间是否为合法夫妻,该婚姻属初婚还是再婚并不影响其继子女地位的取得。之所以作出上述解释,是对过去社会现实的反映,而今婚外性行为增多,法学研究理应对此予以关注。如上所述,王某与张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张某与李甲是初婚,不影响李乙与李甲之间继子女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李乙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生父王某的遗产。
什么叫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已婚男或女与配偶以外的
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三)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
(四)妇女被或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了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女婚生子女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嘱继承有几种方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以上三种遗嘱形式均要求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见证人也要在遗嘱上签字。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要将录音带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录音遗嘱要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设立口头遗嘱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都应具备下列五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执行人。
你们好,请问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呢?我们写论文写思修作业的时候遇到了此类的问题,我很疑惑,希望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单身公民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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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二、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被代位继承人等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四、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五、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六、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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