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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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出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有分红权利。公司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能转让股权吗

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能转让股权。

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又称为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是否承担责任要分情况看。

第一种情况:受让人不知转让的股权有瑕疵,则不用承担股权瑕疵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知道转让的股权有瑕疵,则受让人与转让人要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转让人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让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未足额出资股东有分红权力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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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法律条款作出这一推演,用于确定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从此,不再只是从法理上寻找责令公司出资问题股东对外承担公司债务的理论依据,也不再只是以“刺破公司面纱”来寻找面纱后股东责任的理由,而直接有了可以引用的公司法条文,以确定不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
二、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
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在法律看来,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究竟是什么?
1、出资为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是一个组织,其内部结构十分复杂。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经理以及公司聘用的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等,这些都是公司的内部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是内部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首要的义务是履行好足额出资义务。公司因公司股东的足额出资以对公司对外债务作出保证,以公司股东出资作为公司自己的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其相应责任,也属于公司的内部关系。
2、公司债务的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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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外两个关系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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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出资不到位股东则直接承担这公司的对外债务,公司股东的这个责任,穿越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将其合在了一起。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是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违约、侵权责任作了合并,是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并,也是两个法律责任的合并,由此确立起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出资问题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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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应是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公司法表述的是,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只是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未明确说明责任的性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个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负了两个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的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他因出资问题而对其他股东所负的责任当然就是违约责任。还应该明确,该股东对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与其他股东订立合同、制定公司章程,而由此设立公司,该股东也是公司的一份子。
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责任性质又是如何?如果单纯从平等主体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就出资与公司的关系及责任性质,则不太容易说清楚。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一个成员,其与公司之间本来就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一般民事关系上的平等性。
有的说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其实股东权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的权利形式,相关责任也应成为一种的与之配套的责任。股东权为民事权利形式、股东责任为民事责任的认识,由此应该这样来看,股东是基于其足额出资责任而应承担公司的对外违约、侵权责任,对内不足额出资责任是因,对外承担责任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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