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可以特别授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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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能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行为,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若是依旧不知道变更抚养关系可以特别授权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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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抚养关系可以特别授权吗

变更抚养权是可以特别授权的。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孩子法院关系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抚养孩子的一方虐待孩子,或者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另一方去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院应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后怎么获得孩子抚养权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现代的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三、变更抚养权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变更抚养权是可以特别授权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孩子法院关系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以上就是关于变更抚养关系可以特别授权吗的相关介绍。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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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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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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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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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可以特别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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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在几年前就离婚了,孩子是被判给我姐夫的,但是姐夫对孩子一直不管不问,现在我姐夫又再婚了并且也有了小孩,如果要求变更抚养权是否可特别授权呢?
[律师回复] 第
一、除离婚案件外的赡养、扶养、抚育等身份关系案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不能适用特别授权代理,只是规定对这类案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拘传所适用的“必须到庭”是指就被告来讲,出庭是被告的义务,如果被告拒不出庭,法院就可能通过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因此法律在这里对“必须到庭”也做了限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所适用的“必须到庭”,就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而言,这是一项权利,是诉讼参与权的表现。法条的意思是必须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出庭,那么应当延期审理。因此法条对这里的“必须到庭”的范围就没有做限制,原则上,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只要其要求亲自出庭审理,那么就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必须说明的是,必须到庭与当事人能否特别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含义并不同。有些案件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到庭,而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也并不意味着该当事人不能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我国并未明确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限制。
  第
二、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通过搜索发现,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有特别授权代理,承办法官对该类案件的特别授权也都是允许的,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的合理性。生效判例虽然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也具有参照作用。
  第
三、离婚纠纷案件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并不相同,不能套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离婚案件的“仍应出庭”,其意义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要亲自出庭。一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自身婚姻关系的实体改变,且这种改变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事人对生效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解除还是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应当十分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二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感情问题既复杂又微妙,且处于变化之中,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说清楚,也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庭,才能帮助审判人员对此作出正确判断。另外,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要进行调解,这个也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如果当事人不到庭,调解则无法进行。办理离婚案件就如同办理结婚手续一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而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在法律上的转移,并未触及到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实质改变。抚养关系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予以变更,并非经一次变更即绝对不可逆转。且抚养关系的变更,实质上影响的是作为案外人的被抚养人即子女的身心成长利益,对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不具有实质的关联性。这与离婚之诉有所不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与离婚之诉同理,将离婚之诉的代理权限简单类推到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是不准确的。故变更抚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无需特别限定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他人经授权亦可作出。
  综上,变更抚养权是否可特别授权涉及身份关系案件,可以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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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变更抚养权能够特别授权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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