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的钱是谁出的?
1、拆迁补偿的钱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出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发生拆迁纠纷村委会不一定能作证
具体是否可以作证,与村委会是否了解拆迁纠纷有关。除了村委会,周围邻居和当地民众亲眼、所见表述的证词,可以作为证人证言。
若是被安置人获得的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那么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种房子五年后拿到房产证;若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房产证。
2、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问题
(1)拆迁安置房大多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2)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三、导致拆迁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1、导致拆迁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补偿协议签订不明确或是签订后不依约履行等。
此外若是存在以下情形,也有可能会导致拆迁纠纷发生:
(1)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征收地块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即开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张贴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为;
(2)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依法制定,未经审批或听证,致使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3)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房屋产权证明缺失,征收部门以此降低补偿或者强拆房屋时有发生。
2、发生拆迁纠纷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不管想要采取的是谁的房屋,也不管被拆迁的房屋是位于农村、还是城镇,通常情形下被拆迁方都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拆迁补偿金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钱是谁出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