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致残怎么判是正确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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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人致残怎么判需要根据伤残的鉴定结果来确定,如果是伤残等级被鉴定为轻伤的,此时是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如果是被鉴定为重伤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致人严重残疾的,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人致残怎么判是正确的?

一、故意伤人致残怎么判是正确的?

故意伤害判刑具体如下:

1、故意伤害罪一般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如果致人重伤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是什么?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人致残怎么判需要由人民法院结合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处理,如果是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此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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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眼外伤导致0.1右眼正常能定几级伤残,能陪常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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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25)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
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1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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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组织乞讨者为了组织到乞讨的生力军往往是不择手段的,而较容易控制的儿童更是他们着重考虑的对象。由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一般都处于父母的监护之下,因此组织乞讨者往往只有通过拐骗的方式方能使儿童脱离家庭庇护,从而实现其组织乞讨人员的目的。此时,应当按照组织乞讨罪和拐骗儿童罪两个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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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致残怎么判刑是正确的?
轻伤致残怎么判刑需要结合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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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正确的回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避是如何适用的 (1)侦查人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 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之列。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检察院实行承办人员阅卷、调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如果仅对承办人员回避,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排除在适用回避范围之外,显然与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3)审判人员这里所指的审判人员,既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除由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论、作出判决裁定外,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不回避,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应当是适用回避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上述规定,担任过刑事案件某一次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他们应当回避。如一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原承担某一案件一审审理工作的法官,因工作原因调至上级,他不能成为该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同理,曾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为他们在前一诉讼阶段所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可能带入后一诉讼阶段,造成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妨碍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公正进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重新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必回避。
公安的正确姿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安执确步骤 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便衣民警应当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对于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并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礼貌放行;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配合并与民警纠缠,民警可以采取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等措施。 二、民警遭遇阻碍执法行为的正确处理步骤 民警应有效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定证据;要向围观群众表明身份、说明情况,争取配合;对于暴力抗拒或阻碍民警依法履职的,劝告无效可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三、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的正确步骤 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 只有当公民或民警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才可以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前,应该发出警告并命令无关人员躲避,但是对正在进行的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开枪制服。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情况除外。 发现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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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残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罪致残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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