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偿还债务后通过协商和诉讼的方式追偿,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享有追偿权,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一)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具体包括: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二)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所指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2、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三、追偿权有什么权利
在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向主债务人告知(如强制执行的,则由执行机关通知),有利于及早固定对债权人的义务,避免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重复履行(当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在同一地方时可能发生),以防止产生新的纠纷;保证人履行了义务后也必须及时将详细内容告知主债务人。这样,既可以让主债务人为向保证人履行债务做准备,又可让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履行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追偿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如何追偿,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已经替他人还债,那么就就拥有了追偿的权利。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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