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应该报警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等等。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应该报警的问题,我们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应该报警

一、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应该报警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1)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2)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交通事故不报警的后果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没报警的,三天后仍可以报警,但是不及时报警导致的事故事实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后果自行承担。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是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迟延报警导致事故无法落实,责任无法划分,交警也可以依此不予受理,不做出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为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实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对事实予以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有三个前提:

1、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却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2、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报警怎么办

如果发生事故当时没有报警,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核实交通事故存在就会受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清楚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应该报警了吧。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也没有异议的,其实也可以不报警。换言之,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必须要报警,还是得区分不同的情况。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6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应该报警
一键咨询
  • 148****07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4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5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7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7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3****54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8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6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3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7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6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0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发生车祸应该马上报警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发生车祸应该马上报警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律师回复] 对于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二、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八、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九、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七、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八、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九、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一、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三、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六、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包括什么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二、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八、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九、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七、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八、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九、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一、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三、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六、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包括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包括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二、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八、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九、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七、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八、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九、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一、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三、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六、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在事故现场停车并保护现场。如有人员伤亡,须立即施救并报告警方或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必要时,需标记变动位置以确保伤员安全转移。所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和救援工作。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哪些情形人民警察可以查身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了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和程序。按照这一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该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查明“有关人员”身份,是指进出管制现场的有关人员。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是指突然发生的对社会治安稳定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有严重影响的事件,如严重的爆炸、枪击、滋事等事件。与
第二种情形不同的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情况没有实行现场管制。四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这种情形是修改居民身份证法时,为适应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新增加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之外确定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场所,时间上限于重大活动期间,主体上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五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其他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无权作出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其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查验居民身份证。“出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前,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已表明自己警察身份。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没有出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人员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证等能够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关证件。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8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不得报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路上发生一些不算严重的交通事故,有些情形是事故双方经过商量之后会选择私了的解决方式,还有一些情形会报警由警察出面处理。那么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来做回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但遇到一下情形必须报警。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仍然应该报警。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一些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参考。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情况大多很复杂,也许并非一方之错,如果就此问题还有需要进行了解的一些信息,建议大家应该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交警一般对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对方主责一直不出面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复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路上发生一些不算严重的交通事故,有些情形是事故双方经过商量之后会选择私了的解决方式,还有一些情形会报警由警察出面处理。那么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来做回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但遇到一下情形必须报警。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仍然应该报警。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一些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参考。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情况大多很复杂,也许并非一方之错,如果就此问题还有需要进行了解的一些信息,建议大家应该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交警一般对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对方主责一直不出面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复核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该报警
在无人员伤亡且责任明确的公共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无需强制报案。如仅为轻微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后续通过协商处理,一般无需报警。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应当报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看到路上发生一些不算严重的交通事故,有些情形是事故双方经过商量之后会选择私了的解决方式,还有一些情形会报警由警察出面处理。那么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来做回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但遇到一下情形必须报警。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形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仍然应该报警。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一些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参考。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情况大多很复杂,也许并非一方之错,如果就此问题还有需要进行了解的一些信息,建议大家应该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交警一般对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对方主责一直不出面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复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后交警能扣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后交警能扣车的情形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交警可以扣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可以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交通事故处理提车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
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发生交通事故哪种情形可以报警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等等。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哪种情形可以报警的问题,我们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你好,我的案孑马上就要下判决了。但是我现在马上要出国,想咨询一下。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形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据了解,条例分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
  在职责职权方面,条例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取消了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对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作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
  在组织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上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和管理内容,强化了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队伍体制特点。根据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由有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
  在警务保障方面,条例除了对司法警察经费来源、警用装备、工资福利等作出细化和明确之外,还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于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交警可以扣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可以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交通事故处理提车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
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的情形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是发现对方的机动车没有号牌,没有保险标志,当事人没有驾驶证的,属于醉酒驾驶的,或者有可能属于毒驾的,车辆已经不能自行移动的,撞坏了公共建筑物的或者双方对事故的成因有争议的,都应立即报警。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由于涉及到了违法行为的案件中,现在法院已经下达了行政处罚的警告,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警告的形式包括什么,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可以划分如下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是国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作出谴责和警诫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劳动关系主体进行谴责和警诫,纠正其违法行为。

二,罚款。罚款,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予以剥夺一定金钱的经济制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并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物质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劳动关系主体,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纠正其违法行为。

三,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采取剥夺 其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权利的许可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劳动争议。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停止生产或营业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制止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广大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劳动争议。

五,征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就其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数额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促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于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拒绝履行, “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行政处罚生效后,必然会产生国家强制力,运用这种强制力,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可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得到认真的执行,及时纠正或者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86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车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交警可以扣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可以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交通事故处理提车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
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应该报警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