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标代理分支机构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五、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
六、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形是什么
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质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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