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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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一、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行政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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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60日内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或者案情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以下都是行政复议法的法定期限,不知你问的是哪个期限?请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以上是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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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不应该告知当事人?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它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类。
  
(一)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该法条使用了“可以”一词。“可以”既包括可以,也包括不可以。因此,行政机关对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
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目前适用听证程序的只限于此三种处罚,其他即使比此三种还要严厉的处罚也不适用听证,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没收等。较大数额的罚款是多少,法律无具体规定,由各部委和地方具体规定,第
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是依申请的行为,这与行政许可的听证既是依申请又是依职权的行为不同。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主要内容是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四)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均属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特殊程序。一般程序适用的具体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
  
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
  
3.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条件。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情况;违法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履行要求;救济途径及期限。
  
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在法律上意义重大,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但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是:
  
(1)作出决定前的告知;
  
(2)作出决定前的听取陈述和申辩。前者如果没有经过这两个程序,并不影响决定的成立,后者则影响决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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