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怎么界定?
1、国家为了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2、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二、发生刑事案件怎么办?
1、发生刑事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不管公民是否是受害者,只要发现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包括危险驾驶案等。
(1)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刑法》分则共10章!
其他八章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看名字就知道这些犯罪很多都是不可能有被害人的,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再比如贪污贿赂罪中行贿罪、受贿罪这类对合犯罪,以及部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都不会有被害人。
(3)有些案件可能有被害人,也可能没有,比如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毕竟,可能是两方对打,也可能是一方打另一方。还有一些案件看上去像是有被害人实际上没有的,典型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类案件看着一大帮人好像被骗维权,实际上这类案件他们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这些都是“投资人”和“传销参与人”。
2、刑事程序本来就是用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没有被告人,则责任无从谈起。
(1)所以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要有被告人的。但也不是没有。
(2)没有被告人的案件主要在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中。具体是“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另外“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是程序意义上没有被告人的案件。所谓程序意义上,就是本来“可以有”,但是因为被告人逃匿、重病或者死亡,导致“真没有”。贪污者跑了暂时抓不到,那就先把他的违法所得财产没收了。
(4)这类案件如果是行为人逃匿的,被抓回来之后又可以恢复成正常的有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所以才是“特别程序”。
(5)由于没有被告人的案件实在过于特殊,所以除了强制医疗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公诉类型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后,案件当事人有可能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罪名并不成立则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若是对刑事案件怎么界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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