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与户口有关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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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与拆迁补偿直接挂钩并占据大比例的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计算其他各项补偿,弥补被拆迁人因搬迁承担的其他损失。由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户口并没有直接关系。下面就关于房屋拆迁与户口有关吗的相关内容做详细介绍。
关于房屋拆迁与户口有关吗

一、关于房屋拆迁与户口有关吗

房屋拆迁和户口一般没有直接关系,拆迁时,与补偿直接挂钩并占据大比例的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计算其他各项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拆迁补偿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房屋拆迁和户口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一般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决定的。根据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此应在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方,去享受居住权,若是本人户口不在本地但是房屋拆迁,是对居住权没有影响的,但是不能享受拆迁过渡的补偿。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与户口有关吗的相关内容了。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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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名,其分别为(男)、(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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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上述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一般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全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搬迁,停业补偿等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若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则被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亦按照上述继承原则办理。
2、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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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点,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条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况下,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则拆迁款至少一半属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该款项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迁拆款一般应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当然,无论是城市房屋还是农村房屋,若被征收的房屋并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则继承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所有,这样,因该房屋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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