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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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对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对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什么

一、对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什么

对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方式: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有什么

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

第一,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

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律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律,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

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

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对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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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哥们儿在执法机关部门工作,现在要去行政处罚了,行政处罚形式包括那些行政处罚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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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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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的形式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律师回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指出,严格依法调查取证。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调取的相关证据,必须明确证据的法定形式和基本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任何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形式则是指案件的事实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勘验笔录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场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材料属于现场笔录。采集这类证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属于书证。这类证据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采集这类证据应根据不同的形式把握各自的法定条件。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的证据属于物证。采集物证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形式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律师回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指出,严格依法调查取证。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调取的相关证据,必须明确证据的法定形式和基本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任何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形式则是指案件的事实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勘验笔录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场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材料属于现场笔录。采集这类证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属于书证。这类证据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采集这类证据应根据不同的形式把握各自的法定条件。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的证据属于物证。采集物证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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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法情形是什么?
行政处罚违法情节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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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处罚形式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证据形式和法定要求
[律师回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指出,严格依法调查取证。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调取的相关证据,必须明确证据的法定形式和基本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任何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形式则是指案件的事实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勘验笔录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场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材料属于现场笔录。采集这类证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属于书证。这类证据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采集这类证据应根据不同的形式把握各自的法定条件。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的证据属于物证。采集物证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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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款。罚款,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予以剥夺一定金钱的经济制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并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物质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劳动关系主体,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纠正其违法行为。

三,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采取剥夺 其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权利的许可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劳动争议。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停止生产或营业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制止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广大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劳动争议。

五,征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就其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数额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促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于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拒绝履行, “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行政处罚生效后,必然会产生国家强制力,运用这种强制力,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可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得到认真的执行,及时纠正或者制止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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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形式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5、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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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就是责任形式。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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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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