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什么时候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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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什么时候生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什么时候生效

一、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什么时候生效

民法典》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此类物权变动,也属于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什么

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下:

(一)继承权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继承权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继承权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继承权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继承权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继承转继承时效是什么

遗产继承的转继承时效为六十日。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什么时候生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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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都中院终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被确认有效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终审宣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女方放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放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2月16日男方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到,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一审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法官说法关键是把握好三个时点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任华芬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任华芬认为,该案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未征得妻子意见放弃遗产继承权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都中院终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被确认有效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终审宣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女方放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放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2月16日男方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到,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一审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法官说法关键是把握好三个时点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任华芬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任华芬认为,该案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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