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损害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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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患者有损害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患者有损害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患者有损害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患者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担责任

只要医疗机构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拒绝接受治疗进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此时医疗机构对于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尽管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若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行为所致,则医疗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法律。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要适用《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规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则。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3.在赔偿的项目上,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所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患者有损害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呢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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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解这三种情形时,应注意: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该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完全免责的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本项内容规定了两个要件,分别为: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二是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合理、适当,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以及不可控因素,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需要探索,目前还不能达到100%的治愈率。此外,由于病人个体的差异性,就是治疗常见病或者治疗同一种疾病,即便医生采取相同的诊疗措施,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尽一样。因此,法律对医务人员采取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只能基于当时的医学科学本身的发展,即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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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该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完全免责的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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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确定患者的精神损害,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中包含的精神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二是侵害隐私权等精神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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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违法诊疗行为侵害了权利并且造成相应利益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诊疗行为而无权利侵害和利益损失的损害事实,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确定患者的精神损害,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患者受损害要件中包含的精神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物质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二是侵害隐私权等精神型人格权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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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要求,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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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二是患者受到损害;三是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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