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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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

一、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虽然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所以租赁合同并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租赁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属于买车吗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属于买车。

从合同的法律属性上来说,汽车融资租赁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既不是简单的买车(买卖合同),也不是简单的租车(租赁合同)。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消费者以很低的价格获得汽车的使用权,此后按照和平合方的合同约定,每一期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这辆车剩余的尾款和利息,并最终得到这辆车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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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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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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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附: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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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租金怎么计算,企业租赁经营租金归属
[律师回复]
一、企业租赁经营的租金怎么计算租金是企业租赁制核心内容,也是承租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何确定和计算租金,各地实践也不相同。比较典型的做法是:
(1)将租金分为纳税租金和不纳税租金。前者以租赁当年的资产租金率(即资产利润率)为基数,每年递增一定比例,乘以当年初实有资产,得出租金数;后者即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折旧基金及大修基金。
(2)基数递增租金。即由租赁双方商定各年度的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在此基础上,按计租年度企业的实际利润基数利润的比例适度上浮,计算出实际租金。
(3)固定租金制。即租金数额不因利润增减而变动。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应依具体情况灵活择用。除此之外,还有其它一些计算方法。确定租金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等各方面的利益。关于承租方的收入承租收入从广义上讲包括租金,承租方收入及风险保证金。根据我国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个人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资金,预支生活费。对于租赁经营所得,承租方应先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然后再划分出承租方的实得利益。除个人承租外,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资金的5倍,其它承租成员的收入应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应得收入的后,承租收入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完不成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以该风险保证金抵补。关于承租前债务的处理其原则与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是相同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将此考虑在内。如果清产核资时对债务债权疏漏,应当由承租方以企业的名义受偿或清偿,然后在租金收入中加上受偿的债权份额或从租金中减去清偿的债务数额。
二、企业租赁经营期间新增资产的归属与企业承包经营不同,在企业租赁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的新增资产不一定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具体有下列五种情况: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帮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资产,属全民或集体所有。个人租赁时,承租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属该投资者所有。合伙租赁时,承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成员共有。全员租赁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产,产权属全体职工。企业承租企业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属承租企业所有(集体企业)或经营管理(全民企业)。租赁期满时这些资产如何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折价卖给出租方,并对利用承租方新增资产创造的利润,可以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分成,归承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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