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的判定标准:
1、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者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1、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还是结果犯和情节犯并存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能认定骗取贷款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有具备其一即构成该罪。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不能归还银行贷款就应当认定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行为人提供有真实的抵押,银行采取一系列手段后能够收回贷款的就不应当认定给银行造成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节点问题,一种意见是以案发时间为认定损失的节点。另一种意见是以贷款到期时间认定损失的节点。
4、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关系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已经过民事程序处理的案件不宜再作为犯罪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否经过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案件性质的认定。
三、骗取贷款罪如何处理
1、如果在刑事立案前,因银行等金融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且执行完毕,银行已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司法成本、社会效果等因素,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但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即使已经法院民事判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仍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2、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刑事责任属公法调整的范畴,而民事责任属私法调整的范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对于某一行为同时违反刑事、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既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追究民事责任来取代刑事责任,就会导致放纵犯罪,削弱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因此,对于民事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该行为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我国刑法规定,对经济犯罪在判处刑罚时,应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并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单位)。表明“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对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的案件而言,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并不能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其次,所谓的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认为行为成立刑事犯罪后,通常不必再追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都有双重性质,既违反了民法,也触犯了刑法,只有在不触犯刑法时,才仅按照民法处理。如果触犯了刑法,即使已经民事处理,仍然不影响在刑法上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唯有刑民各司其职方能守护法秩序实质上的一致性,不能为了求同而混为一谈。
四、骗取贷款罪的手段如何认定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回答是注重审查资金的来源。一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立,需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以上的后果。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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