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服刑犯新罪该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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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服刑犯新罪该如何处罚?对于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服刑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且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025服刑犯新罪该如何处罚

一、服刑犯新罪该如何处罚

对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于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服刑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且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如下:

(一)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三)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时间上可以把数罪并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后文称其为普通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判决均未宣告,因此,应当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罪已经判决并且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因而只需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罪已经判决并且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因而只需对新犯的罪行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第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或者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第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行或者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三、数罪并罚的刑期怎么算?

数罪并罚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只是简单地将嫌疑人所犯的犯罪刑罚相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如果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服刑犯新罪该如何处罚?相信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在服刑期间,可能会再犯新罪,也有可能会发现漏罪。针对不同的情况,实际的处罚是不同的。而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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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犯新罪怎么处罚?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的,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也应当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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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罪犯有漏罪犯新罪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处的执行机关应包括和公安机关,如果罪犯是在内犯新罪的,其罪行理应由负责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但问题的关键是,由上述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疏漏,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惑,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是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然后再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考核指标的压力,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认为在查实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有初步证据证实该犯罪事实是被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时,就可以向提请批准逮捕。所以,对发现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构成三要件的规定,此类罪犯已经被羁押在看管场所之内,已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仍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是侦查完毕后移送直接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内犯罪的侦查由进行侦查,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写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在之外服刑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写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漏罪和新罪,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对于已经在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时,笔者赞同侦查完毕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观点。
首先,按照刑事司法实践术语的通解,批准逮捕对应的行为术语是提请,审查对应的行为术语是移送,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的“处理”应理解为“审查”较为合理。
其次,公安机关笼统将上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罪犯已经被依法羁押,也不存在妨碍或有害侦查顺利进行的情形,那提请批准逮捕的正当性如何体现?再次,将此类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不仅能减少审查批捕案件的工作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并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还能遏制公安机关以保障侦查进行为由将罪犯由服刑场所提押到临时羁押场所,有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建议,应从法律上明确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处理方式,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如果未被羁押,执行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已经被羁押,则由执行机关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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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服刑期间犯新罪的可以对当事的案件继续服刑,然后对剩余的刑期和新罪的犯罪刑期共加在一起,最后进行数罪并罚从而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对于数罪的执行,一般都会根据案件的本身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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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会怎么处罚
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这种现象是比较个别的,因为大多数的服刑人员还是尽可能的服从于监狱的管教,因为这样将来才有机会获得减刑。但是,那些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就可能是在监狱当中把其他人给打成重伤或者是越狱等这些性质比较恶劣的,所以监狱法当中规定的,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话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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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犯罪如何服刑
[律师回复] 对于残疾人犯罪如何服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一类当事人是相较特殊且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残疾人。给大家说一个数据:在中国有接近一亿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也就是说平均15个人就有1个残疾人,这个人口数量和我国都相差无几了。可以说是非常庞大并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群体,那么残疾人犯罪后会如何量刑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残疾人和其他主体一样,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法律在量刑上有相关的有利规定的话,在判决时也会依法处理。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刑法中一条涉及残疾人的量刑规定,但是有几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 对于聋哑群体的规定是必须要达到又聋又哑的程度,单独的聋或者单独的哑是不能适用这一条的。对于眼睛受损的群体,如果达到盲人标准的,可以适用这一条。除了盲聋哑以外的残群体,包括其他身体残疾。刑法是没有规定相关量刑情节的。
所以,残疾人犯罪,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依法量刑。
《刑法》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残疾人犯罪如何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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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残疾人和其他主体一样,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法律在量刑上有相关的有利规定的话,在判决时也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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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刑法中一条涉及残疾人的量刑规定,但是有几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注意。 对于聋哑群体的规定是必须要达到又聋又哑的程度,单独的聋或者单独的哑是不能适用这一条的。对于眼睛受损的群体,如果达到盲人标准的,可以适用这一条。除了盲聋哑以外的残群体,包括其他身体残疾。刑法是没有规定相关量刑情节的。
所以,残疾人犯罪,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依法量刑。
《刑法》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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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该如何处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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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犯罪如何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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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服刑时犯新罪如何处理?
罪犯如果在服刑地又犯新罪,应当由服刑地的法院来管辖。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已经依法执行的情况下又犯新罪的,属于性质恶劣的,对于行为人应该严厉处罚,应当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与后罪的刑期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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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服务费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贷款是为了解决自己经济上面遇到的问题,但是有些人却在贷款的时候遇到了贷款机构要求收取服务费的情况,服务费跟贷款的金额来收取,自己贷款金额比较多的时候,服务费也需要好几千元,那么贷款收服务费违法吗?
贷款正常产生的是利息,但在实践中,有些贷款机构为了规避利息最高额限制,巧立名目进行额外收费,目前,国家对非法放贷和非法讨债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放贷,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指导意见,借贷本金不能预扣利息,贷款人在办理业务中,收取服务费的,可能涉嫌套路贷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如果贷款人收取服务费具有一定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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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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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别人的衣服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要看偷盗的金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2、一般来说超过一千元的就是刑事案件,一千元以下属于治安案件,各地区有权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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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服刑人员减刑新规定涉黑服刑人员怎么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交罚金,会直接影响的判决。
罚金属于刑罚,必须履行。有履行能力不交罚金的,减刑从严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的罚金,一般是在判决没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缴纳的。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中减刑的条件来看,如果确实无能力缴纳罚金的,对于减刑却不会产生影响。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如果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可以认定为没有悔过,不会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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