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签了空白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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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被骗签了空白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相关的法律规定。
被骗签了空白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一、被骗签了空白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款合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借款合同未生效前是否可以撤销

不可以。借款合同生效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可以申请撤销的,借款合同生效后,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被骗签了空白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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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事后添加上去的合同内容,完全是双方之前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尽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效力。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会有,一般如果是一方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其后添加的内容多半都与其真实的意思有出入,而其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也很可能存在一方欺诈之类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这是在理论山进行分析,而实践中如果遭遇了这种情况,要想主张合同无效,我们需要证明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载明合同内容,而现在这个合同的内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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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朋友今天签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有人给他说是诈骗,请问空白合同担保诈骗是怎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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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保证人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权利的行使,促使合同全面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当事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用途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小写:¥ 元整),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借据、收条)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凭证(借据、收条)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借款用途: 投资经营 。
第二条 借款利率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月利率)为:
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间,不受国家利率政策变化的影响。
第三条 借款与还款
3.1 在所有甲方提供的担保措施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或者其他约定时间内,乙方应当按照丙方的要求一次性向甲方出借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具体的还款账户、还款时间、应还金额以《还款计划书》为准。
3.3 乙方为两人及以上的,应当签订《出资人共同出资确认书》,明确各方出借的金额,出借比例以及权利义务关系。
3.4 借款期间,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十日告知乙方。
3.5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提前还款日当月的利息。
3.6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还款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并按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 \ (小写:¥ \ 元)。
4.2 合同到期后,甲方没有出现违约情形的,丙方将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第五条 借款与保证
5.1 丙方愿为甲方、乙方之间的借款提供全程连带保证,以丙方向乙方出具的《承诺函》为准。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5.2 甲方应当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汽车质押/抵押、股权质押、固定资产抵押、经营权质押、第三人信用保证等,以物担保的,担保财产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质押登记、查询、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5.4 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房地产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经营权质押合同》、《固定资产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5.5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其实际占有的担保财产,并随时接受丙方的监督检查。
5.6 甲方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减少、发生毁损、灭失或者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被扣押、被拆迁的,甲方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质押物。若要提前清偿债务,需得到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则由甲方将该笔款项提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提存费用。
5.7 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连带保证人对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害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5.8 如果甲方未按期、足额还款的,经丙方依照向乙方出具《承诺函》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偿还本金和利息。
6.2 甲方违反约定,致使不能如期向乙方偿还全部借款,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借款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
6.3 甲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提供反映其真实经济状况的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丙方对其经济情况及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
6.4 借款期间,甲方变更名称、姓名、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于10000.00元/次的违约金。
6.5 乙方有权根据丙方出具的《承诺函》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6.6 甲方按期足额还款,乙方推迟、拒绝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应当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因甲方、登记机构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除外。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停止继续出借本合同项下未提取的借款、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借款、应付利息违约金。
(1)甲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应付利息的;
(2)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
(3)甲方不能或者明确表示其不能、不愿偿还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甲方拒绝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甲方、甲方提供的担保人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或者卷入、即将卷入法律诉讼纠纷程序的;
(6)甲方、甲方提供的担保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企业破产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7)甲方、甲方提供的担保人及其经营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被查封、被责令停业整顿、处置自有资产、进行股权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情形的;
(8)甲方未如实向丙方陈述其以往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者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全部结清前,未经丙方同意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的;
(9)甲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
(10)丙方和乙方认为影响甲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事件。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7.1 甲方或者担保人保证是担保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保证该担保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以及被查封、被扣押、被列入拆迁范围情形,否则,应当向丙方承担借款本金 10 %的违约金。
7.2 甲方及其配偶在此作出“同意安置承诺声明”:如果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致使丙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变现房产时,本人以及家属自愿接受由丙方或者丙方指定的人所提供的为期三个月的临时安置房,并承诺不以抵押房产系“本人及本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阻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配合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7.3 甲方的配偶在此作出 “同意抵押声明”:本人完全知晓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借款事宜,该借款为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同意使用上述担保财产作为担保,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7.4 甲方、乙方、丙方在此“共同承诺”:对因签署本合同而知晓的当事各方的身份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内容保守秘密,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合同终止
甲方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结清其他全部费用、办结全部手续,当事各方应当签署《合同终止及债务结清证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附件文件的全部内容自《合同终止及债务结清证明》生效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甲方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法律程序和甲方与任何自然人、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条 乙方与丙方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丙双方根据法律和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书面表示,否则,乙、丙双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公证
1
1.1 甲方应当为签署、履行本合同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及委托书公证,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及仲裁委仲裁。
1
1.2 因甲方违约或者出现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外)的情形,乙方应当或者协助丙方向公证处提交其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及债务代偿声明》、《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说明》、《借款担保合同》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1
1.3 甲方应当向公证处公证员如实陈述履行、部分履行、拒绝履行、不予履行合同的情况;甲方拒绝陈述或者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致使公证处公证员无法进行核实(包括拒绝接听电话、电话关机、无法接听等)的,视为认可《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及债务代偿声明》、《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说明》,公证机构有权根据丙方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由乙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1.4 当事各方均接受公证处以电话的方式进行核实。
1
1.5 因申请强制执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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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
2.2 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冲突的,以本条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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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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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应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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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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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方各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处各留存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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