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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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一、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总的来说,对于山东省规定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这里不能三言两语解释清楚,必须要根据详细的犯罪情节才能分析,通过山东省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来看,除了诈骗数额,肯定也要考虑到诈骗案件的犯罪情节,比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造成受害人自杀的,都要从重处罚

二、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事实上,诈骗案件中还钱本身就是嫌疑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嫌疑人主动还钱和被公检法机关责令退赔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一审之前能主动退赔的,对嫌疑人的量刑也是有利的。

三、诈骗罪立案的程序有哪些

1、接收案件: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2)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2、确定是否立案: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不予立案的告知: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经济诈骗罪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一样。

构成诈骗罪的,那么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当然了,具体也应当是根据诈骗的数额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一般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就可以了。但是诈骗的数额巨大的,将按照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处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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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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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工程计量的原则有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原则
一、工程量的含义:工程量是指按照事先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数量。工程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有物理计量单位和自然计量单位,
①物理计量单位是指以度量表示的长度、面积、体积和重量等单位;
②自然计量单位是指以客观存在的自然实体表示的个、套、樘、块、组等单位。计量单位还有基本计量单位和扩大计量单位,
①基本计量单位如m、m
2、m
3、kg、个等;
②扩大计量单位如10m、100m
2、1000m
3、10个等。工程量清单一般采用基本计量单位,预算定额常采用扩大计量单位,应用时一定要注意单位换算实物工程量:应该注意的是,工程量≠实物量。实物量是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而工程量是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所得的工程数量。为了简化工程量的计算,在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往往对某些零星的实物量作出扣除或不扣除、增加或不增加的规定。工程量计算力求准确,它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建筑工程直接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材料供应计划、进行统计工作和实现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计量的内容:工程计量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工程计价的基本数据和主要依据。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清单编制的质量和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工程计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计量清单项目的工程计量是依据《计价规则》中的计算规则,对清单项目确定其工程数量和单位的过程。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计量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计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也是清单计价模式下综合单价组价的基础。(主要是企业定额还没有形成,暂且用预算定额充当)

3)建筑面积计算
三、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和步骤
1、工程量计算的依据(资料):1)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标准图集、图纸答疑、设计变更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4)《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工程量计算的步骤:1)熟悉图纸:工程量计算必须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所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计算,既不能漏项,也不能重复。2)划分项目(列出须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量清单和消耗量定额项目划分有区别3)确定分项工程计算的顺序4)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列出计算式
5)汇总工程量
四、工程量计算的一般要求
1、必须按图纸计算工程量计算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所标注的尺寸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任意增加或减少,以免影响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图纸中的项目要认真反复清查,不得漏项和重复计算。
2、必须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是计算和确定各项消耗指标的基本依据,也是工程量计算的准绳。例如;1.5砖墙的厚度,无论图纸怎么标注或称呼,都应以计算规则规定的365mm进行计算(见《计价规则》P67说明2)。
3、必须口径一致施工图列出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工程项目相一致。计算工程量除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外,还必须熟悉计量规则中每个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4、必须列出计算式在列计算式时,必须部位清楚,详细列项标出计算式,注明计算结构构件的所处部位和轴线,保留计算书,作为复查的依据。工程量的计算式应按一定的格式排列,如面积=长×宽、体积=长×宽×高。
5、必须计算准确工程量计算的精度将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确定的精度,因此,数量计算要准确。(工程量的精确度应保留有效位数:一般是按顿计量的保留三位、自然计量单位的保留整数、其余保留两位)
6、必须计量单位一致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相一致,有时由于使用的《计量规则》不同、所采用的制作方法和施工要求不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单位是有区别的,应予以注意。
7、必须注意计算顺序为了计算时不遗漏项目,又不产生重复计算,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计算。(见本节四)
8、力求分层分段计算结合施工图纸尽量做到结构按楼层、内装修按楼层分房间、外装修按立面分施工层计算,或按要求分段计算,或按使用的材料不同分别计算。在计算工程量时既可避免漏项,又可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数据。
9、必须注意统筹计算各个分项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相互位置及构造尺寸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要注意统筹计算顺序。例如;墙基沟槽挖土与基础垫层、砖墙基础与墙基防潮层、门窗与砖墙与抹灰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了解这种存在的相互关系,寻找简化计算过程的途径,以达到快速、高效的目的。
五、工程量计算的顺序工程计量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头绪多,可用“繁”和“烦”两个字概括。因此,计算工程量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既可节约时间加快计算速度,又可避免漏算或重复计算。
1、按施工顺序列项计算是按照工程施工顺序的先后次序来计算工程量。如按照土方、基础、墙体、地面、楼面、屋面、门窗、外墙抹灰、内墙抹灰、涂料、油漆、玻璃等顺序进行。
2、按《计价规则》或《定额》顺序计算按《规则》、《定额》顺序计算就是按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章、节、项目(子目)的编排顺序来计算工程量。
3、按照顺时针方向计算从平面图的左上角开始,自左至右,
然后在由上而下,
最后回到左上角为止。这样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计算工程量。如计算外墙、地面、天棚等都可以按照此顺序进行计算。
4、按“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计算此法就是平面图上从左上角开始,按照“先横后竖、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进行计算工程量。如条形基础土方、基础垫层、砖基础、砖墙、门窗过梁、墙面抹灰等
5、按构件的分类和编号顺序计算此法是按照图纸上所注结构构件的编号顺序进行计算工程量。如砼构件、门窗、钢筋等
6、按“先后整体、先结构后建筑”计算例如对于具有单独构件(柱、梁)的设计图纸,按下列顺序计算:
首先,将的部分(如基础、楼梯)先计算完毕,以减少图纸量;
其次,再计算门窗和砼构件,用表格的形式汇总其工程量,以便计算砖墙、装饰时应用;
最后按先水平后垂直的顺序进行计算。
六、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运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的基本要点是:统筹程序、合理安排;利用基数、连续计算;一次算出、多次使用;结合实际、灵活机动。利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即利用“三线一面”为基数计算工程量,并尽量做到一数多用,避免重复计算,简化计算过程。L外---外墙外边线长:散水、勒脚、外装饰…L中---外墙中心线长:挖槽、垫层、基础、圈梁…(L中=L外-墙厚×4)L内---内墙净长线长:作用同L中S底---底层建筑面积:平整场地、地面、天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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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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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细则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险诈骗罪的量刑细则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 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
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
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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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诈骗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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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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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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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和依据是: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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