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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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怎样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怎样处理

一、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怎样处理

离婚后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发生纠纷的,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财产是不动产的,需要到不动产登记地的法院起诉。起诉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婚后财产通常怎样分配

夫妻如果协议离婚,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分割财产。协议离婚手续完成后,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如果协议不成,选择诉讼离婚的。

一般来说,法院对于离婚财产按照下列方式划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购买的房产,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且不属于一方父母赠与一方子女的情况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登记与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则房产属于首付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方应当给予配偶补偿。

4.针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般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或任何一方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部分出资可认定为对夫妻的借款或赠与。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

6.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怎样处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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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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