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对婚前房产是否享有使用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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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配偶对婚前房产是否享有使用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配偶对婚前房产是否享有使用权

一、配偶对婚前房产是否享有使用权

无使用权。

因为,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夫妻只是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婚前买的房子配偶是否有继承权

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配偶享有继承权。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个人财产

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的,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夫妻一方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配偶当然具有继承权,并且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婚前财产配偶是否有继承权

婚前财产只要是死者的合法财产的,则配偶也有权继承。配偶是彼此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的所有合法财产,当然也包括婚前财产。所以对于死者的婚前财产配偶当然有权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配偶对婚前房产是否享有使用权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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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对婚前房产是否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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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配偶还享有民事权利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时限:一年  案例:村妇李某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其中一条这样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李某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同年10月向提讼。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以下简称“解释㈡”)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李某因为急于同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时限:一年  案例:丁某与王某夫妇于2006年4月被判离婚。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婚生女小霞随母亲丁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某生活扶助费1万元。离婚判决生效后,丁某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王某索要子女抚养费和生活扶助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丁某持判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王某在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的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一方请求强制原配偶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权是程序性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间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离婚后原配偶仍享有民事权利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时限:一年  案例:村妇李某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其中一条这样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李某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同年10月向提讼。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以下简称“解释㈡”)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李某因为急于同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时限:一年  案例:丁某与王某夫妇于2006年4月被判离婚。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婚生女小霞随母亲丁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某生活扶助费1万元。离婚判决生效后,丁某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王某索要子女抚养费和生活扶助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丁某持判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王某在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的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一方请求强制原配偶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权是程序性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间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离婚后原配偶还享有民事权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时限:一年  案例:村妇李某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其中一条这样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李某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同年10月向提讼。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以下简称“解释㈡”)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李某因为急于同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时限:一年  案例:丁某与王某夫妇于2006年4月被判离婚。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婚生女小霞随母亲丁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某生活扶助费1万元。离婚判决生效后,丁某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王某索要子女抚养费和生活扶助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丁某持判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王某在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的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一方请求强制原配偶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权是程序性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间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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