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的,涉及到不同的犯罪事实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后果是不同的,另外是需要区分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不同犯罪事实来量刑处理。
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1)敲诈勒索罪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诈骗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些犯罪行为相对来说是比较相似的。比如说生产销售假药,还有就是诈骗行为,但是两者是存在着本质区别的,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不管是客观方面还是客体都不一样,这是需要注意的。
三、保险诈骗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有的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条款。例如,行为人采取放火、爆炸、杀人致死等方法制造保险事故的,无论其保险诈骗行为是否继续实施、是否得逞,其放火、爆炸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这样,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在保险诈骗罪之外,还构成其他犯罪,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采取故意伤害或者谋杀等手段,这就同时又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理应数罪并罚。
应当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其采取的方法本身已经构成独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放火等。行为所进行的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者没能继续实施下去,或者没能够得逞,在这种情况下,其保险诈骗罪虽然不能成立,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对其追究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的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是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从广义上讲,属于金融类。因此,刑法将保险诈骗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很正常。从刑法的量刑规定来看,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不高,最高15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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