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具备法定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
起诉的条件有: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原告具有起诉资格为例,在部分征地拆迁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是否具有被征收人这一重要的主体资格地位。这也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登记确权重要性的原因所在。
此类案件与征地拆迁案件有关之处主要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和诉查处机关不作为。征地拆迁案件中,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若是经过申请政府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相关信息,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这也就是创为律师所强调的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证据材料的重要之处。
3、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
合法的征地需要行政补偿,违法的强拆则牵涉行政赔偿。但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所以在面临行政征收之时,无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都需留心注意收集证据。须知,被告举证很可能导致“酌定损失”的结果发生,这种酌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未必有利,要几百万酌定几万块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
创为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无论是面对合法拆迁还是违法拆迁,都要注意保留切实的证据,在法定期间内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是什么?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征地拆迁纠纷原因包括哪些?
1、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征收地块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即开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张贴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为;
2、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依法制定,未经审批或听证,致使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3、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房屋产权证明缺失,征收部门以此降低补偿或者强拆房屋时有发生;
4、补偿协议签订不明确或是签订后不依约履行,致使拆迁后续纠纷发生。
如果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还没有政府的拆迁裁决的话,到建设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如果和拆迁人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觉得不公平,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诉讼,提拆迁合同纠纷。如果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有政府的行政裁决的话,既可以申请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到本级法院。
在房屋实施拆迁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以及拆迁款分配问题等而发生一系列的纠纷,在处理纠纷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纠纷的性质,在确定性质之后可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最好选择协商处理,因为协商的方式最高效便捷。
拆迁方面的纠纷举证一般也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的,发生了拆迁纠纷之后,那么应当根据不同的纠纷的类型来选择不同的处理的方式,比如说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私底下协商,实在协商不成的,再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关于拆迁补偿纠纷怎么举证起诉的相关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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