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自诉案件范围中并不包括诈骗案,诈骗A案属于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
实践中,一般发现有诈骗行为的话,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侦查结束之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而检察院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则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区分
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有掺假掺杂,以假作弊。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2、侵犯不同的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主要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欺骗的性质是不同的。这种犯罪往往没有货物,货物与实际价值有很大的不同,如使用非常低的玻璃瓶自来水冒充白酒销售等,行为人完全以工商交易活动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决定其混合、掺假、假冒伪劣欺骗手段,必须有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或不合格商品,如纯化纤织物冒充纯手织品等。
三、欺诈性“套路贷”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规定"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套路贷”刑事案件意见)的规定,“套路贷”这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使或强迫受害人签署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破坏还款证据等相关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目的违法;二是债权债务虚假;三是债权债务虚假;“讨债”手段多样性。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套路贷”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以及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套路贷”不是某一特定罪名,办理某一特定罪名“套路贷”《刑事案件意见》第四条对犯罪案件的适用作了提示性规定。“套路贷”犯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侵犯财产。由于犯罪手段和行为方式不同,实践中需要根据犯罪人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具体手段和方法,根据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指控。对于没有明显的暴力或威胁,主要依靠“骗”取得被害人财产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同时,在实践中实施。“套路贷”手段经常变化,可能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挑衅、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犯罪,注意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确定指控和犯罪数量。
诈骗罪是不是公诉案件?结合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因此一般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能直接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被诈骗的钱最终是否能被追回,要看具体的情况。若你对此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