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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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意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刑?无意伤人致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档: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意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刑

一、无意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刑

无意伤人致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档: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刑法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哪里?

1、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

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

3、行为因素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无意致人死亡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无意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刑?通常就是按照《刑法》中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处罚的。但由于此时对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不是出于故意,因而就量刑幅度上面看,肯定是会比故意杀人罪要轻一些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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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造事者无能力赔偿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赔偿项目有:
4、交通费
5、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死亡赔偿金
11、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当场死亡,一般没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二、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三、丧葬费: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

四、死亡赔偿金:
【基数】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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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关于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
三、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六、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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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会如何判
因无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会如何判?无意伤人致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档: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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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造事方给死亡赔偿金以后,死亡人单位是不是也得给死亡人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在实际生活中,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情况。比如受害人张三在外出办公的路上被李四开车撞成重伤,那此时张三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依《侵权法》向肇事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分别从各自角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行发生重叠引起的。那么,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之后,该如何主张赔偿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张的先后顺序关于什么是工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我在另一个专辑《工作赔偿处理实务》中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这里就不再过多重复。
96年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原文在这里我不再复述。这个试行办法的大概意思讲的是,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96年试行办法的原则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
那么当发生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时,确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张三)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
依保险原理来看,同样也是讲的通的。
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的赔付原则为“填平原则”,简单说就是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多得多占。拿车损险来讲,如果王五把你的车碰坏了,你可依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你赔付完以后,同时就从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而你则不能再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因为在你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付款的同时,已经把这份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这就体现了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填平原则”
而人身险则不同,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险都是定额给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经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了赔付数额,而且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却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拿上个例子来讲,如果你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如果被王五撞伤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得到赔付后,还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不享有向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
同样的道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员工,而保险人则是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员工在依保险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还可再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赔适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强险实施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工伤赔付中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各项赔付数额的计算方法、伤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并且,在具体索赔时,由于需要证据来证明请求,但往往证据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两项索赔不能同时进行,应进行一项之后再进行第二项,但同时又要注意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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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无过错,但造成当事人死亡,能得到赔偿
[律师回复] 执法无过错,就不会造成当事人死亡。执法中因过错造成当事人死亡的,依法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由所属公安机关给予民事赔偿。法律链接:《警察法》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的行为。
交通事故付全责造成一人死亡无力偿还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交通肇事后、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死亡六人以上,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单位主管人员:
(一)酒后,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自治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机动车辆所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对于构成犯罪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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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且造成他人死亡的怎么处罚?
醉驾且造成他人死亡的怎么处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肯定是会有处罚的,但是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处罚方式不一样,所以说这个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因此千万不要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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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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