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子拆迁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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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房买卖纠纷是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也不能达到各自的目的,那么就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决。遇到小产权房子拆迁买卖纠纷怎么解决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小产权房子拆迁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一、小产权房子拆迁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1、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起诉

2、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3、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小产权房的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

1、买房,买卖双方相约实地考察房屋,并且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

2、查档,买卖双方拿着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前往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

3、签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就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贷款申请时间、过户申请时间和交房日期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并且确保将符合自己需求的相关约定都写入了合同当中。确认无误后,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或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给中介公司;

4、公证,卖方同担保公司一起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委托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事务;

5、资金及贷款申请,买方支付首期款到按揭银行资金账号,然后跟担保公司一起和银行签订资金协议及相关文件,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出具贷款承诺书给买方,或者直接通知担保公司,时间大概在约7至8个工作日左右;

6、赎楼,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会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然后担保公司会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并进行赎楼以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时间大约在5个工作日左右;

7、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去房地产产权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在递交房产过户申请后,担保公司领取回执,这期间大约需要5个工作日;

8、缴费,买方同担保公司到相关部门缴费并领取新的房产证后,担保公司会带着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房地产产权登记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卖方,时间大约在10个工作日左右;

9、交房,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水、电等过户,买方领钥匙。

三、签订小产权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什么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房屋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单证,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3、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名称、数量、面积、价款等。

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怎么办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属于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如进行装修、翻、扩建,买受人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及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价值补偿买受人;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小产权房子拆迁买卖纠纷怎么解决通过上文的回答,我们已有了大概的了解,只要产生买卖纠纷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法院给予了判决结果,双方就需要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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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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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纠纷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动迁房买卖纠纷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要如何解决拆迁安置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1)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2)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应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资金,必须提供与申请被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
城市拆迁纠纷的解决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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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快拆迁了能否交易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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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中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中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企图通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从而降低或者免除对承租方的拆迁安置补偿。
出租方一般会用以下三个理由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一,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当中,一般都会有对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等等类似的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因为拆迁开始之后,出租方一般会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租金问题到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一并结算,这种情况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给承租方大额的拆迁安置补偿,小额的租金问题就显得很不重要了,承租方往往忽略了还有租赁合同的存在。在最后双方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出租方就会以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为往往是口头约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往往在诉讼过程当中陷于被动。

二,由于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租方会认为,国家拆迁或者征地,已经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三,擅自转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依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赁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较大,为了分担租金压力,获取收益,一般会进行再转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应有的租金,也认可转租的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书面的同意意见。在纠纷产生之后,出租方往往否认知道转租的事实,主张转租未经过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认可转租行为往往也是口头认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在诉讼过程当中也显得很被动。
承租方对于上述三大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如何有理有据地应对呢?

一,寻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是否为合法程序的拆迁,是否为不可抗力。

三,寻找出租方认可转租的证据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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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
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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