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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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并不满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近亲属而并非受害人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满足属于受害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债务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一、债务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费。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可知,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该条可以明确遗产的范围,主要看两点:

第一点,遗产是否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

第二点,是否属于受害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并不满足第一点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近亲属而并非受害人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满足第二点条件。

二、死亡赔偿金分割方式有哪些

1、按照继承规则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需要充分考虑原、被告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分配比例。

2、按照共同共有规定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有协议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平均分割。

3、按照共同共有规定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根据各当事人与死者的具体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适当分配。

三、遗产债务如何清偿?

无论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还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的债务,又或者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产生的债务,都是以遗产的总额为限。如果作为责任财产的遗产充足,则无讨论的意义。只有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9条对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定,符合必留份情形继承人继承权优先于税款债务和遗产债务。

首先,结合我国《民法典》第1162条关于执行遗赠的规定和第1163条关于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顺序的规定,是进行并列规定的,对于第1159条规定的遗产债务应当理解为仅限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因生产生活等所负的债务,不包括继承开始时和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

其次,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是指继承开始时才生效的债务与负担,主要包括必留份之债、分得适当遗产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遗赠之债。

第三,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也叫作遗产自身的债务,主要是指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管理、遗产清算遗产分割等而产生的债务或负担,主要包括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继承费用包括管理、变价和分割遗产的费用,为保护遗产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遗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性包括因遗产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遗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不当得利增加遗产价值所产生的债务,为被继承主体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遗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遗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继承费用;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继承费用或者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第二顺序是必留份涉及的遗产。这是基于《民法典》第1159条的直接规定,但不包括未取得继承既得权的后顺序的继承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其不享有《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的必留份。第三顺序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其中产生于担保债权设立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产生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应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第四顺序是惩罚性债务,包括侵权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第五顺序是遗赠之债。第六顺序是分得适当遗产权之债。如果担保财产之外的其他遗产足以清偿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遗产债务的,则不能用担保财产进行清偿。

债务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答案是否定的,死亡赔偿金是在人死亡之后做出的赔偿,一般是赔付给死者家属的,从这点上来看,就不属于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自然也就不能在其死后作为其遗产。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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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当某人去世后,其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关于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取决于具体情况。若赔偿金由个人财产引发且非不可继承,理论上可纳入遗产。但赔偿金主要用于补偿死者家属,非死者生前财产,故一般不视为遗产。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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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遗产不够清偿债务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死亡遗产不够清偿债务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以后,债务是没有消失的,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追要债务: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你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3、其他人愿意偿还的,谁愿意谁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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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追要债务: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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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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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让我来给大家解释下这条规定到底啥意思。如果你的朋友死了,身后既没亲人也没朋友能继承他的财产,那这些财产就归国家或者他们生前所在的那个集体所有。这里面包括一些公益项目要用到的钱。比如,假如这个人之前是某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那这些财产就会归他们原来的单位所有。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说,如果欠债的人死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那他的债务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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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继承人无遗书遗产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又无继
[律师回复]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需要说明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关于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人民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必须明确,认定遗产为无主财产,这只是法律上推定该项遗产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赠人,因此,这种推定有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就说,在事实上有可能有继承人或者有受遗赠人。如果在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而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该项遗产提出请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将该项遗产判归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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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遗产被转移
债务人离世后,其遗产若被擅自转移,涉及法律问题。债务人若生前无偿转移财产以逃债,侵犯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死后,遗产继承需遵循法规,继承人除继承财产外,还需承担债务。处理此类案件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等相关方均扮演重要角色。适格被告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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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死亡怎么分配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死亡赔偿金应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的途径分配。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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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有没有遗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明确阐述,遗产乃是自然人离世之时所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当债权人亡故之后,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便应归类为遗产的范畴。进一步参照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之际,理应先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进行清偿。这就意味着,在遗产分割之前,必须首先用遗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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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务人债权人,这是确权之诉,诉讼请求是请求确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 1、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写状。 2、到被告所在地提讼并提交状和有关证据。 3、等候审理。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4、等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执行,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在或应诉时应向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债务人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债务人应向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权人侵权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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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就是用这些财产来偿还他欠下的各种款项,比如税钱、借别人的钱等等。还有,依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如果多个继承人同时想要分得财产,那么他们要先把这些债务还掉才行。这可是民法典说的,1159条。要是遗产还不够还债的话,那可能就不能全额还清了,或者就算还了之后剩下的遗产要怎么分配,也要看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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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哪个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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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二、债务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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